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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:凭收入专用收据 工会经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
http://www.wsjcw.com    2010-11-30    税务法规    我要评论(0)

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,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发布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),明确自2010年7月1日起,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,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%的部分,凭工会组织开具的《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。

同时,通知规定,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[2000]678号)同时废止。

来源:海南省地方税务局  相关专题:税务法规  阅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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